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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962号

谢洪诉张廷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洪,张廷贺,孙粉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9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洪,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廷贺,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粉粉,女,1986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宁县赵村乡。

上诉人谢洪因与被上诉人张廷贺、孙粉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洪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