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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第3330-1号

韩秋生与张春苗、徐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秋生,张春苗,徐青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第3330-1号原告韩秋生,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心广、XX,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苗,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青丽,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秋生诉被告张春苗、徐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秋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春苗、徐青丽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对原告韩秋生本人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显达花园10号楼东立面4层北起第2,3间(402号)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启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