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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74号

吴晓西与李玉强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晓西,李玉强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西,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玉强,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吴晓西与被执行人李玉强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终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长春市车辆管理所及全国网络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予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影

审判员 杜玉娟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