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025号
原告:李敬,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赵宝生,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与被告赵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李敬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革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裴满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