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燕燕,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王鹏,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燕燕与被执行人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鹏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鹏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