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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384号之一

方燕燕、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燕燕,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燕燕,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王鹏,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燕燕与被执行人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鹏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鹏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