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490号
原告:杭州五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智妍,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林。
原告杭州五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赛银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五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