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刑初236号自诉人杨斌云,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住温县。被告人张秀花,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自诉人杨斌云以被告人张秀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斌云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斌云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谢 栋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冰洁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