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监察厅,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10号。法定代表人龚汉江,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乃凤,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安林,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杨乃凤之夫。再审申请人陕西省监察厅因与被申请人杨乃凤、陈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省监察厅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监察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省监察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波
审 判 员 秦 越
代理
审判员 张奋霆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