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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21号之一

郭文强、马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文强,马克勤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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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文强,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马克勤,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郭文强申请执行马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马克勤有工资、奖金收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克勤在单位所有的工资、奖金收入采取了轮候扣留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马克勤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卫 青

审判员 张 红 卫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