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292号
原告:张红,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告:孙德成,男,193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
原告张红诉被告孙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秀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
张红与孙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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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292号
原告:张红,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告:孙德成,男,193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
原告张红诉被告孙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秀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