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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292号

张红与孙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红,孙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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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292号

原告:张红,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告:孙德成,男,193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

原告张红诉被告孙德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秀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