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983号
原告:张盛彪,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余玲,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盛彪诉被告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原告张盛彪送达了预交受理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张盛彪未按法律规定及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盛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鑑财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梁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