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983号

张盛彪与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盛彪,余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983号

原告:张盛彪,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余玲,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盛彪诉被告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原告张盛彪送达了预交受理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张盛彪未按法律规定及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盛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鑑财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梁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