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绪贤。被执行人王瑞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赵绪贤、王瑞美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开商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