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庆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源县唐师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汉源县。经营者唐正军,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上诉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源县唐师五金经营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友波
审判员 简克红
审判员 陈振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宇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