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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35民初3386号

原告刘守道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第三人陈西华、赵进朝、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35民初3386号本院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对原告刘守道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郸城县分公司、第三人陈西华、赵进朝、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635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豫1635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中“残疾赔偿金15753.41元【(11696.74元/年×5年×24%)+1717.32元】”补正为“残疾赔偿金15753.41元【(11696.74元/年×6年×20%)+1717.32元】”。

审 判 长  王新颜

审 判 员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