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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19号之二

郝仲奇与柴候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仲奇,柴候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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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郝仲奇。

被执行人:柴候憨。申请执行人郝仲奇与被执行人柴候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柴候憨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高石崖支行账号2710xxxxxx316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天 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