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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209号

陈志维与陈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维,陈德富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维,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2日,中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陈德富,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日,小学文化,宁夏彭阳县人,现住固原市原州区。陈志维与陈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4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富外出躲避执行,无法找到,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德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

审判员  李 广助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行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