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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恢361号

陈卫华、颜熙、何晔与何周丽、丁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卫华,颜熙,何晔,何周丽,丁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华,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郴州市苏仙区。申请执行人颜熙,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何晔,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何周丽,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本科文化,无业,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丁晖,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系被告何周丽之夫。本院在执行陈卫华、颜熙、何晔与何周丽、丁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1486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宏伟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何玉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