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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090号

关杰、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杰,宿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龙,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赵腾飞,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腾飞,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二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朱小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腾飞、宿州市永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2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