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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执443号之三

申请人王秀英、周世金、陈礼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健、张裕权、江安县尚意装饰有限公司、李高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英,周世金,陈礼秋,郑健,张裕权,宜宾江安尚意装饰有限公司,李高洪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4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周世金,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礼秋,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郑健,男,1991年3月15号出生,汉族,住翠屏区。被执行人张裕权,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宜宾江安尚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李高洪,经理。被执行人李高洪,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王秀英、周世金、陈礼秋申请执行郑健、张裕权、宜宾江安尚意装饰有限公司、李高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江安民初字第1535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等;查询江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被执行人张裕权有位于江安县的成套住宅一套,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川1523执443号执行裁定依法予以查封;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张裕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健、张裕权、宜宾江安尚意装饰有限公司、李高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张裕权发出搬迁公告,对查封房屋拟进行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尚需一定时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本金1600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郑健、张裕权、宜宾江安尚意装饰有限公司、李高洪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成关云

审判员 陈象桥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尤 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