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执保173号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173号:关于陈*申请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皖0403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担保人陈**名下皖D×××××号重型自卸汽车的查封。附:(2016)皖0403民初333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陈涛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