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117号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县农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颍上县农商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姜克峰,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克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进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