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初37号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段治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先军,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牟成源,云南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
法定代表人:郭建,该公司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潘 华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