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伍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
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泉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 莉
审 判 员 蒋丛仁
代理
审判员 张 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思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