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6761号
原告:王作寿,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鹏,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明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舜尧,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平度仁兆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仁兆镇镇政府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117641-X。
法定代表人:赵明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舜尧,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王作寿诉称: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1万元。
被告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平度仁兆分公司辩称:工程不是原告干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以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转帐支票(支票号:03478913)支付给原告王作寿45000元,当庭支付。支付款后原被告再无工程款争议。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作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玉光
审判员 徐丛堂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