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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761号

王作寿与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平度仁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作寿,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平度仁兆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6761号

原告:王作寿,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鹏,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北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明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舜尧,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平度仁兆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仁兆镇镇政府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117641-X。

法定代表人:赵明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舜尧,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王作寿诉称: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1万元。

被告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平度仁兆分公司辩称:工程不是原告干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正道地产有限公司以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转帐支票(支票号:03478913)支付给原告王作寿45000元,当庭支付。支付款后原被告再无工程款争议。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作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玉光

审判员  徐丛堂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