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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91执512号

扬州金霞塑胶有限公司与扬州赛特刷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扬州金霞塑胶有限公司,扬州赛特刷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伟业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屠新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赛特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杭集工业园伟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屏。本院在执行扬州金霞塑胶有限公司与扬州赛特刷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没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石 立

代理

审判员  袁敦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潘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