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9号
原告:闫新立,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胡焕新,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闫新立与被告胡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新立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新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鞠洪涛
审 判 员 耿伟亚
人民陪审员 刘明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英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