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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717号之一

周毅、司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毅,司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毅,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司永生,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杨杰,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周毅申请执行司永生、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扣划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6800元,剩余款项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德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