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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757号

卢长华与卢士强、薄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长华,卢士强,薄东明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卢长华,男,195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卢士强,男,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执行人:薄东明,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06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卢长华与卢士强、薄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0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已被卢长华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另一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孙红岭

审判员 周 颜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