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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64号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强,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北寒村外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树来,总经理。

原审

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西巷4号。

法定代表人:刘纯贵,经理。

上诉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97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未对管辖权进行约定,本案合同签订时间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之前,不应适用其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是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实施,本案起诉时间是2016年9月20日,故该解释适用于本案。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山西省古交市,故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改玲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孟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