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775号
申请执行人:蒋乾,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顺德区容桂新月轩广告设计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振华居委会容新路12号。
负责人:何柳明。
被执行人:侯昌平,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特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桂洲大道东51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林晓彬。
原告蒋乾与被告顺德区容桂新月轩广告设计服务部、侯昌平、佛山市顺德区康特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侯昌平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蒋乾支付赔偿款111516.87元,被告顺德区容桂新月轩广告设计服务部对前述债务承担50%的连带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特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20%的连带责任。因债务人顺德区容桂新月轩广告设计服务部、侯昌平、佛山市顺德区康特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蒋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顺德区容桂新月轩广告设计服务部、侯昌平、佛山市顺德区康特斯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010.12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X×××××号汽车,本院依法查封,现因去向不明,暂不能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1271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扣划的存款及查封的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7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唐婧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