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亚莉。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杰。以上两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曹钧安,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金。
上诉人徐亚莉、雷杰因与被上诉人曹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亚莉、雷杰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徐亚莉、雷杰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美莲
审 判 员 刘桂梅
代理
审判员 周 希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娄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