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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105号

朱好炳与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好炳,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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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105号

原告:朱好炳,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小满镇古浪村二社*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仪,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明永乡沿河村村委会南边。

法定代表人:王金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好炳与被告张掖市宝森金核桃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朱好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好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进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苏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