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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034号

刘洋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洋,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034号

原告:刘洋,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刘涛,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刘洋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陶 璐

代理

审判员  唐名扬

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龙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