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034号
原告:刘洋,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刘涛,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刘洋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陶 璐
代理
审判员 唐名扬
人民陪审员 田太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龙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