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15号
申请人:唐化轩,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黄河,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唐化轩与被申请人黄河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唐化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河名下价值3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唐化轩以其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X号X-X的房屋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险金额为贰佰万元整)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化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唐化轩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X号X-X的房屋;
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黄河名下价值37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唐化轩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及其他资金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文 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俭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