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詹雪,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执行人: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住所地:宜宾市。组织机构代码:20890220-6。
法定代表人:詹涛。本院在执行詹雪申请执行宜宾市川粮酒业有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朱睿
审判员 刘彤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