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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执36号

齐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军,齐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闫军,男,1971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齐斌,男,1977年12月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闫军与被执行人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因诈骗罪在监狱服刑;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宏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