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谷群红,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刘先忠,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谷群红与刘先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45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宏伟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何玉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