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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466号

2466胡明友与朱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王兵,胡明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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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王兵,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友,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朱王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朱王兵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王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 判 长  秦国渠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吴晓志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