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060号
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太阳历大道轻纺城21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70486-5。法定代理表人:王国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彭秀梅,女,成年人。
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金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舒兆锦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宗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