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安义县黄洲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陈常全,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徐美丽,女,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安义县黄洲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常全、徐美丽计生行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赣01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常全、徐美丽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常全、徐美丽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7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常全、徐美丽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常全、徐美丽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