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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584号

杨俊华与刘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俊华,刘立忠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584号原告杨俊华,男,站长。被告刘立忠,男,种植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俊华与被告刘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彭江进行审理。因杨俊华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利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