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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1347号

李相国、余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相国,余耀江,武汉市齐永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347号

申请执行人:李相国,男,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余耀江,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齐永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相国与余耀江、武汉市齐永商贸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丰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