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1民初33号
原告:王延明,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王文鑫,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王延明与王文鑫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王延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延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延明负担。
审判员 李开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