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捐生,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邸阁乡政府***号。被执行人陈海东,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号。被执行人娄红岩,女,197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南环路***号。本院执行王捐生申请执行陈海东、娄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娄红岩所有的位于通许县南环路中段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002020)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志军
审判员 徐向阳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