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39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方雪杰,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沙河桥镇方官庄村。被申请人高某1,男,200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申请人高某1与原被申请人方雪杰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冀0984财保39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方雪杰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一辆扣押于河间市马庄停车场,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被保全人方雪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打入本院指定账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方雪杰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孟庆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