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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778号

俞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剑剑,俞卫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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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778号

原告:张剑剑,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卫军,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剑剑诉被告俞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要求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剑剑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月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