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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178号

刘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78号被执行人刘琴,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人刘琴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1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林 蔚

代理

审判员  叶根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孙肖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