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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催4号

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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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3民催4号

申请人: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志峰,总经理。申请人慈溪市珠峰轴承���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043908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8日、出票人为奉化市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珠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君娜

审 判 员  周 贞

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骆华波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