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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46号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鄢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鄢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46号

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冉,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鄢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鄢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芦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