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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560号

万帮与方宗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帮,方宗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帮,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宗富,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万帮因与被上诉人方宗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帮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一审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其据此提起诉讼,一审原告为接收货币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原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一审原告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郑 慧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曾 秀 来自: